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目的

是信託物權之移轉為信託契約之特別成立要件。」另參閱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家上字第 140 號 民事判決:「又契約信託行為須委託人以設立信託之意思,與受託人訂定契約,並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 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要物行為。易言之,契約信託行為除須具備 意思表示等法律行為為一般成立要件外,尚須有標的物之財產權移轉及現實交付等處分行為,信託契約始能成立。是信託 物權之移轉為信託契約之特別成立要件。(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500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為準據法。意思時,則採用「關係最切之原則」(「最密切( 二 ) 遺囑信託 牽連原則」),由法院依具體案情個別決定其應 若我國人民採用遺囑之方式成立信託,依涉 適用之法律,並在比較相關國家之利益及關係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規定:「遺囑之成立後,以其中關係最切之法律為準據法,以兼顧當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第 1 項 )事人之主觀期待與具體客觀情況之需求,而依關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第 2係最切之法律為其準據法。48 由於境外公司信託之成 項 )」則遺囑本身之成立及效力,應以我國民法 立,通常會於信託契據中明文約定其應適用之準 作為準據法。


規避政治風險節約相關稅賦具保密性及隱私性財務運作靈活控股(HOLDING)1.海外投資設廠 2.保障股東權益3.保障母公司信譽 4.海外投資置產貿易(TRADING)1.三角國際貿易 2.多角國際貿易 高度的隱密性(CONFIDENTIALITY)1.境外信託 2.投資海外基金3.投資國內上市及未上市公司4.國際性資金調度中心OBU:銀行依據台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境外公司:登記在台灣以外的公司尤指在租稅天堂國家成立的公司(Offshore Company)。*『境外公司』在『OBU』開立帳戶往來;『OBU』提供銀行業務服務給『境外公司』。赴海外投資跨國事業之業者‧上市上櫃‧海外設廠B 從事貿易同業活動之進口、出口交易行為業者‧台灣接單、大陸出口‧與大陸交易有付款與作帳問題‧海外技術金、權利金、顧問費、佣金問題需求C 個人理財‧海外有投資獲利‧最低稅負制安排‧財產證券化 ‧規避遺產稅、贈與稅OBU帳戶係依法令規定合法開立之帳戶。因此,當然合法。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受銀行法、管理外匯條例及中央銀行法等規定之限制,因此除非此帳戶有違法用途(國際洗錢、販毒、人口買賣),不致遭到查稅。
 


5.塑造良好形象,以多重控股的方式轉投資投資其他地區可塑造初本身企業國際化的優良形象。免稅在控股公司的考量上是一個重要因素,但絕不是唯一的考量。公司設立地點的選擇、整體架構的規劃及公司組織章程,也都極為重要。以上舉例僅為簡單說明,有關台商赴大陸投資之規劃及應注意事項,將另闢章節加以詳述。三、財務公司(Financing Co.) 對於一個跨國投資的企業而言,以境外公司來作為集團的財務調度中心可說是絕對必要的行為。茲簡要說明如下:1. 調整企業集團的股利發放,一個跨國企業並非在每個國家都可以穩定獲利,透過境外公司來調整股利的發放,可以讓盈餘平穩化。2. 方便資金調度,利於轉投資,將集團資金集中於境外公司調度,隨時可掌握商機投入資金,省去了可能因外匯管制或其他不利因素而延誤商機。
 

推薦連結:一些知識的分享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最基本的 統御方程式(Governing Equation)包含質量、動量與 能量守恆方程式,說明如下

團隊決定延期原本在 2014 年 2 月份舉行的以太幣預售。 2014 年 2 月對於以太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月份

施工時是以瓦斯噴火器,將成卷 之防水氈之表面烤熔後,以熔化後之改質瀝青為粘著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