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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際網路車險能否打破中介吃肉,險企喝湯的尷尬局面?免責聲明:本文內容來源于離岸運營技巧,文章觀點不代表壹讀立場,如若侵犯到您的權益,或涉不實謠言,敬請向我們提出檢舉。境外公司設立分享: facebook 境外公司簡介境外公司又稱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簡單的說,凡在台灣以外登記註冊的公司都可稱為境外公司。但是我們這裡所稱的「境外公司」是指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貝里斯、汶萊或薩摩亞等這些被稱「租稅天堂」或「租稅樂園」 ,甚至在「避稅地」的國家或地區所成立的境外公司
 


上市公司只需要委派一名常駐代表。不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境外公司還必須任命一名總裁和一名副總裁,或者任命一名董事長和一名副董事長。(2)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商務公司至少要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英屬維爾京群島居民。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沒有任命某一高級管理人員的明確要求。國際商務公司必須有一家特許註冊代理機構。(3)開曼群島海外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開曼群島居民。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必須按章程規定配備相應的高級管理人員。5、股東和股東登記簿(1)百慕大。海外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股東。可以有名義股東(Nominee Shareholders)。海外公司的所有股東都必須在股東登記簿中登記。登記簿必須保存在公司註冊地址備公眾查閱(共同基金公司除外)。
 


(* 由於註冊地的不同,公司的相關法律規定和製度,公司稅務及牌照續期規定會有不同)參考編輯目前百慕大(Bermuda)、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 和英屬維爾京群島(BVI - British Virgin Islands)是世界上企業註冊數量最多的大境外公司註冊地。在此著重探討1981 年百慕大公司法(簡稱“百慕大公司法”)、開曼群島2000 年修訂版公司法(簡稱“開曼群島公司法”),和英屬維爾京群島1984 年國際商務公司法(簡稱“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下面的離岸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大綱(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中含有標準經營範圍條款的百慕大和開曼群島的海外公司(“Exempted Companies”),以及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國際商務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或“I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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