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也經常用跨國經營來增強自身實力,為企業擴大經營區域

為何要設立境外公司 1. 發展跨國業務,提升企業形象當今世界經濟日漸趨向一體化,商業越來越呈現跨國界的發展趨勢,企業也經常用跨國經營來增強自身實力,為企業擴大經營區域。而成立境外公司有助於企業走向世界,開展跨國業務,提升企業國際形象。 2. 有利於國際貿易一個企業向外國出口產品,需要申請配額及辦理一系列的相關手續,這過程中需要多花費一到兩倍的成本。如果該企業擁有一個海外境外公司,由企業向境外公司出口產品,再由境外公司向外國出口,就可以繞開關稅壁壘獲得免稅待遇,並成功繞開出口配額限制。 3. 註冊程序簡單,快捷,成本低廉境外公司的註冊程序非常簡單,可辦專業的註冊代理機構代為完成,無須申請人親臨註冊地。
 


境外信託之創設、承認及法律問題( 二 ) 信託存續期間所得之課稅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我國國民或營利事業若以其所持有境外公司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或事業之股權或其他海外資產設定境外信託,則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在信託存續期間應如何課稅,首需視信託財產是但其適用範圍,依所得稅法第 2 條規範精神,應否有發生收入而定。若無發生收入,本無受益人以信託財產收入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為前提。由應併計所得問題。反之,若信託財產有發生收入,於境外信託係設置在外國境外金融中心或司法管則應視受益人為外國人或我國國民、營利事業或轄地區,信託財產不在我國境內,且信託財產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而異其課稅外國受託人之管理或處分而有收入,亦非屬中華之處理。當受益人為我國國民、營利事業或教育、民國來源所得,故無法適用我國所得稅法第 3 條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時,即產生非中華之 4 第 1 項規定。民國來源所得課稅問題。另外,由於境外信託之信託財產有收入時,至於依外國法律組織設立之境外公司或事業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本無我國所得稅法之適若在海外成立境外公司,並以外國人為受益人用,且外國人並非我國所得稅法上之扣繳義務即使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有發生收入,其人,無法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性質上屬於外國人之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本於給付時,以外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無我國所得稅法之適用。


第二,境外公司註冊費用低,通過代理手續簡單,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可以享受更好的商業服務海外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方便來往於國際各國,因為這些註冊公司所在地一般都是英美法德系屬的國家,持有它們的簽證,去大國商旅順理成章。並且擁有以上優勢的國家和地區,大多數是西方陣營國家,這些國家長期政治穩定,政治中立,司法制度和社會文化,以及金融經濟服務體系現代化傳統兼具,能夠為企業提供完備的金融財政服務。第三,成立海外公司能享受各種政策優惠,不同的行業的企業在國外註冊享受的優惠也不同這些行業主要集中在國際貿易、國際投資、中間控股公司、金融公司、個人服務公司、僱傭公司等行業。比如:國際貿易行業,在低稅區組建公司的最普遍用途是進行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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