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迅速手續簡單: 無需繁瑣的行業部門審批,備有現成空殼公司
開設銀行外幣帳號: 擁有銀行離岸外幣帳號的最佳途徑,可收開信用證;不受行業限制要求:
可註冊廣泛的行業,公司名稱靈活且限制少;成立迅速手續簡單: 無需繁瑣的行業部門審批,備有現成空殼公司;方便融資擇機上市:
使具規模的盈利公司有在國際金融中心上市的可能;隱秘身份保護隱私: 公司股東資料可以隱秘,無需披露;有效減少風險承擔:
運用海外離岸有限公司運作商業,確保個人財產安全;使用信託避免麻煩: 離岸信託,避免繳納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提升公司形像地位:
海外離岸公司廣泛的被各國政府及國際商業銀行認可;可以持有物業資本: 物業或資本轉移時,只需轉移公司股權,簡單免稅;政策穩定永久擁有:
公司按時續期申報,可無限期延續經營;國際公司信心保證: 海外離岸公司,國際承認,受相應的國際法律保護;合法避稅不是逃稅; 資產保護不是隱瞞;資金運作不是洗錢;
隱秘身份不是欺騙。(* 由於註冊地的不同,公司的相關法律規定和製度,公司稅務及牌照續期規定會有不同)參考編輯目前百慕大(Bermuda)、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 和英屬維爾京群島(BVI - British Virgin Islands)是世界上企業註冊數量最多的三大境外公司註冊地。
以百慕達 1978 年制定之「公益信賠,而其名下之個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便託法」11 為例,其公益信託主要是以救濟貧困、使境外信託之海外資產發生危機。惟當海外資產提倡宗教、發展教育及其他團體利益相關之目的已成功移轉至境外信託之保護後,債權人唯一之等 4 個主要領域而設立。12選擇便是在境外提出訴訟及強制執行。境外目的信託之應用範圍非常廣泛,委託人當委託人之債權人欲執行境外信託之資產,只要不違反公共政策或強制禁止規定,均可為任債權人必須先舉證證明委託人所設定之境外信託何目的 ( 包括公益、私益或二者兼具 ) 而有效成構成詐欺移轉資產。實際上,委託人之債權人要立目的信託。為使目的信託能充分靈活運用,若對境外信託之資產進行追償,必須突破重重障干境外金融中心遂修訂法律,承認私人目的信託礙。有效性。例如英屬維京群島於 1993 年通過「受1. 債權人可能要在境外公司司法管轄地區再次提起訴訟託人修正法」13、開曼群島於 1997 年通過「特境外金融中心管轄法院,通常不承認國內法定信託 ( 替代機制 ) 法」14 及百慕達於 1989 年通院裁判或執行命令之效力。17 因此,債權人若要過「信託 ( 特別條款 ) 法」15,更使國際上利用對境外信託資產進行追償,必須另外在境外司法境外目的信託作為達成慈善公益、家族資產傳承管轄地區提起訴訟。亦即,縱然該債權人已經取或商業交易等目的之工具,有愈來愈多趨勢。
由於台商在大陸、香港及各國的銀行授信額度取得不易,加上受限於經濟部投審會對於投資方面的規定,因此基於節稅及避險的考量,透過第三地公司(即境外公司)的設立與運作,在台灣的銀行 OBU 帳戶內進行接單、押匯、開狀等業務,是企業界最為廣泛運用的方法,這樣一來,真正將財務掌握在台灣境內,進而達到「根留台灣」的整體效益。台灣再利用境外公司操作三角貿易時應注意的原則如下:(一) 必須把資產如應收帳款留在強勢貨幣,把負債如應付帳款留在弱勢貨幣,將利潤留在低稅率(零稅率)區(可利用境外公司達成)。(二) 因為國外的銀行授信取得不易,應善用買賣方與各銀行授信關係,並撥轉關係企業間的授信額度,以相互支援。(三) 靈活運用各種貿易型態,配合境外公司的運用以獲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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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百慕達 1978 年制定之「公益信賠,而其名下之個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便託法」11 為例,其公益信託主要是以救濟貧困、使境外信託之海外資產發生危機。惟當海外資產提倡宗教、發展教育及其他團體利益相關之目的已成功移轉至境外信託之保護後,債權人唯一之等 4 個主要領域而設立。12選擇便是在境外提出訴訟及強制執行。境外目的信託之應用範圍非常廣泛,委託人當委託人之債權人欲執行境外信託之資產,只要不違反公共政策或強制禁止規定,均可為任債權人必須先舉證證明委託人所設定之境外信託何目的 ( 包括公益、私益或二者兼具 ) 而有效成構成詐欺移轉資產。實際上,委託人之債權人要立目的信託。為使目的信託能充分靈活運用,若對境外信託之資產進行追償,必須突破重重障干境外金融中心遂修訂法律,承認私人目的信託礙。有效性。例如英屬維京群島於 1993 年通過「受1. 債權人可能要在境外公司司法管轄地區再次提起訴訟託人修正法」13、開曼群島於 1997 年通過「特境外金融中心管轄法院,通常不承認國內法定信託 ( 替代機制 ) 法」14 及百慕達於 1989 年通院裁判或執行命令之效力。17 因此,債權人若要過「信託 ( 特別條款 ) 法」15,更使國際上利用對境外信託資產進行追償,必須另外在境外司法境外目的信託作為達成慈善公益、家族資產傳承管轄地區提起訴訟。亦即,縱然該債權人已經取或商業交易等目的之工具,有愈來愈多趨勢。
由於台商在大陸、香港及各國的銀行授信額度取得不易,加上受限於經濟部投審會對於投資方面的規定,因此基於節稅及避險的考量,透過第三地公司(即境外公司)的設立與運作,在台灣的銀行 OBU 帳戶內進行接單、押匯、開狀等業務,是企業界最為廣泛運用的方法,這樣一來,真正將財務掌握在台灣境內,進而達到「根留台灣」的整體效益。台灣再利用境外公司操作三角貿易時應注意的原則如下:(一) 必須把資產如應收帳款留在強勢貨幣,把負債如應付帳款留在弱勢貨幣,將利潤留在低稅率(零稅率)區(可利用境外公司達成)。(二) 因為國外的銀行授信取得不易,應善用買賣方與各銀行授信關係,並撥轉關係企業間的授信額度,以相互支援。(三) 靈活運用各種貿易型態,配合境外公司的運用以獲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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