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台母公司及關係人對設在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持股合計逾50%

 但對F股影響有限,因其上市前已通過「迂迴上市」審查,主要實際營運地點應不在台灣。行政院政委林祖嘉昨(11)日審查所得稅法修正案「反避稅條款」,他表示,未來台母公司及關係人對設在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持股合計逾50%,或境外公司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都必須在台繳稅,估計1年可增加稅收7、80億元。但因兩岸租稅協議尚未通過生效,如果政府一方面在台建立反避稅機制,是否對台灣企業或台商造成重複課稅影響,有無影響或影響多大,林祖嘉指示財政部儘速辦理公聽會,也同步將法案報院核定,送立法院審議。林祖嘉表示,反避稅已是國際潮流趨勢,有必要訂定法律規範。「所得稅法43條之3,43條之4」的 「反避稅條款」有兩大重點,一是建立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CFC),只要在台企業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境外受控公司股權合計超過50%以上,海外收益盈餘不論有無分配匯回,在台企業都要按持股比率向國庫繳稅,防杜國內企業遞延繳稅,將盈餘留在海外子公司。第2個重點是,訂定反制企業轉換居住者身分的「實際管理處所」(PEM)課稅制度,企業在租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其居住者身分視「實際管理處所」來決定,避免其規避稅負。官員表示,研判是否課稅,要看在台母公司、關係人及所有關係企業合計對受控境外公司股權有無逾50%,若有,就按持股比率課稅。而股權未逾50%,但對受控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也要課稅。
 



納稅義務人在準備10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的同時,如果有海外所得、海外資產投資,別忘了檢視自己需不需要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也就是俗稱的最低稅負。尤其是本身資產配置包含海外資產或投資者,更應該特別檢視當年度的海外所得,是否已達申報門檻。最低稅負制規定從95年度開始施行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通稱的「最低稅負制」,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以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以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計算基本所得額,並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不過,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670萬元者,才需辦理申報。然而,即使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670萬元,也不一定需繳納基本稅額,而需進一步判斷,基本稅額(最低稅負)「是否大於一般所得稅額」(也就是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5%、12%、20%、30%、40%、45%計算)。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民眾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反之,一般所得稅額若低於基本稅額,則除了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補繳所得稅。海外所得規定個人海外所得是從99年1月1日起,規定算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同一申報戶全年境外公司所得(含港澳地區所得,但不包括大陸地區所得)達100萬元以上者,應將全部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未達100萬元者,則免計入。海外所得的計算,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成本和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所以把這些工作外判到發展中國家亦是無可厚非的。經濟全球化的影響經濟全球化不論對生產者及消費者均帶來正面及負面的影響。因此若要評論經濟全球化的利弊,可從經濟向度的層面出發,了解境外公司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影響。另外,經濟全球化不單對個人造成影響,也在國家層面帶來正面及負面的影響。正面影響在經濟全球化下,已發展國家的企業可尋找一些發展中國家替其生產商品,減低生產成本,增加利潤;發展中國家的生產商亦可從中獲得發展機遇與商機。消費者亦可從中購買價格更低廉的產品,並可在世界各國的商品中作出選擇。在經濟全球化的情況下,已發展國家及發展中國家能夠透過不同形式的合作與經濟轉型,增加生產技術的轉移、資金的流動和生產總值,促進經濟發展,減低失業率,對國家發展帶來正面影響。負面影響在經濟全球化下出現國際分工,一些欠缺競爭力的勞工在國際分工下出現被壓低工資、欠缺勞工福利保障的情況。由於國際分工導致國與國之間的競爭,在生產成本較低便可爭取外國商人投資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的勞工工作環境可能變得更差。另一方面,由於國際分工的關係,一些原有在發達國家的職位可能流失至發展中國家,令發達國家的失業率上升,造成就業問題。在消費者方面,由於廉價的全球商品流動,對一些本土產品帶來競爭,甚至把本土產品 趕離市場,消費者只能選擇進口貨品,影響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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