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須國內之國際標準電子公司與Alcatel 公司透過資訊平台
而Alcatel
公司提供之CSC相關服務如:市場資訊分析、會計相關資訊、利率及匯率……等資訊;提供與業務或專案有關之各種援助及建議,如:投標書上各項條款之建議、風險分析、專案財務支援……等,通常是透過電子郵件之方式提供服務,無論是主動或應國際標準電子公司要求,必要時也可以進行電話會議(見原處分卷第18頁、第19頁)。足見系爭服務雖係由境外公司提供,但仍須國內之國際標準電子公司與Alcatel
公司透過資訊平台、電子郵件及電話會議等方式相互溝通後,始足以理解而互動以達到分享集團內所有資源及約定之協助服務等目的,故其性質非單純之勞務提供,且均無法僅單向提供意見即得達成。是系爭服務屬Alcatel
公司之業務經營,並因系爭服務須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即被理解或被要求具體協助後,其經營事實始得完成,故Alcatel
公司自國際標準電子公司獲致之所得,應屬所得稅法第8 條第9 款所稱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又財政部101
年令釋係謂單純使用線上資料庫之行為,不屬於所謂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行為完成之範疇,惟本件Alcatel
公司之服務並非單純資料庫之提供(此部分僅為與產品研究及開發、技術協助及專業知識等有關,係屬權利金性質),尚包括與業務相關的行政和一般商業援助和建議等具體服務之提供;而財政部96年4
月2 日令釋及96年12月7
日令釋,則係分別就「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進行加工,且國內營利事業未涉及境外加工廠所從事加工業務之任何製程所收取之加工費」及「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接受國內生技醫藥業者之委託,在我國境外進行研究、試驗、測試等活動所收取之技術服務報酬」等之事實態樣,認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Q1.境外公司所得包含哪些項目?個人境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同樣分為10類,包括境外之 :(一)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 (三)薪資所得 (四)利息所得 (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七)財產交易所得 (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九)退職所得 (十)其他所得 對個人投資而言,境外所得包含境外基金投資的所有利得,內含現金股利和已實現的資本利得。Q2.什麼情況下需要「申報」境外所得?境外所得超過100萬台幣,申報所得稅時就必須申報境外所得(需申報,但未必被課稅)。另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對於境外所得之規定,並無損失遞延扣抵的規定,因此當年境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境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Q3.什麼情況下境外所得會被「課到稅」?全戶全年境外所得未達100萬元者,境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中。境外所得超過100萬台幣,申報所得稅時就必須申報境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中。然而,基本所得額必須超過600萬才會課到稅,否則只須繳納綜合所得稅,因此依照新法規定,境外所得必須同時符合四項要件才會被課到稅:境外所得大於或等於100萬元。
國內和境外基本所得額總和大於600萬元。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境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Q4.境外所得稅計算步驟基本所得額達600萬元,就需以基本稅額之20%定額稅率計算基本稅額,而高於100萬的境外所得即為計算基本所得額得其中一項收入來源。計算方式如下:基本所得額 = 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 + 境外所得 +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 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 非現金捐贈金額計算後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扣除600萬元免稅額後,剩餘部分再按20%定額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 - 600萬)× 20%計算出基本稅額後,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金額較高者為需繳納之稅額。應繳稅額 = Max [ 一般所得稅額 , 基本稅額 ]如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以「境外已納稅額」扣抵;若境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上述差額時,按不足扣抵數繳納基本稅額。Q5.不申報或短漏報境外所得有何處罰?個人境外所得獲利不申報或短漏報,除了補稅,將有3倍以下罰款,敬請誠實申報。
台灣境外公司反避稅條款及影響面對國際反避稅潮流,新一波的反避稅措施-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與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PEM)法令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之4修正草案已經在2016年7月12日三讀通過。依據立法意旨,CFC與PEM法令原則上不會立即實施,將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OECD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簡稱CRS) 在國際間落實情況,及子法規制訂與宣導完成後才會實施,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一、受控外國公司(CFC)條文內容及影響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稽徵遵循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CFC於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為正確反映CFC可供分配盈餘,明定CFC各期虧損得於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並明定已依CFC制度認列收入課稅之投資收益,於實際獲配時不再計入課稅,及提供國外稅額扣抵機制,以避免重複課稅。所得稅法修正條文 第43-3持股比例≧ 50%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對 CFC 持股合計達50% 以上, 或未達50% 但具有重大影響力( 例如:人事、財務決定權 )。低稅負地區CFC 所在地稅率未逾台灣營所稅 70%(<11.9%),或對境外 所得不課稅者。豁免條款• CFC 有實質營運• CFC 無實質營運但盈餘低於一定基準以下課稅效果我國營利事業股東要按持股比率與期間認列CFC 之盈餘為 投資收益,繳納營所稅,個人與非關係人股東不適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在 10 年內可 盈虧互抵。未來實際獲配股利時,在已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再課稅; 且外國股利扣繳稅款,於申報該投資收益年度之5 年內可提 出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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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境外公司所得包含哪些項目?個人境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同樣分為10類,包括境外之 :(一)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 (三)薪資所得 (四)利息所得 (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七)財產交易所得 (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九)退職所得 (十)其他所得 對個人投資而言,境外所得包含境外基金投資的所有利得,內含現金股利和已實現的資本利得。Q2.什麼情況下需要「申報」境外所得?境外所得超過100萬台幣,申報所得稅時就必須申報境外所得(需申報,但未必被課稅)。另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對於境外所得之規定,並無損失遞延扣抵的規定,因此當年境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境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Q3.什麼情況下境外所得會被「課到稅」?全戶全年境外所得未達100萬元者,境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中。境外所得超過100萬台幣,申報所得稅時就必須申報境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中。然而,基本所得額必須超過600萬才會課到稅,否則只須繳納綜合所得稅,因此依照新法規定,境外所得必須同時符合四項要件才會被課到稅:境外所得大於或等於100萬元。
國內和境外基本所得額總和大於600萬元。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境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Q4.境外所得稅計算步驟基本所得額達600萬元,就需以基本稅額之20%定額稅率計算基本稅額,而高於100萬的境外所得即為計算基本所得額得其中一項收入來源。計算方式如下:基本所得額 = 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 + 境外所得 +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 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 非現金捐贈金額計算後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扣除600萬元免稅額後,剩餘部分再按20%定額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 - 600萬)× 20%計算出基本稅額後,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金額較高者為需繳納之稅額。應繳稅額 = Max [ 一般所得稅額 , 基本稅額 ]如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以「境外已納稅額」扣抵;若境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上述差額時,按不足扣抵數繳納基本稅額。Q5.不申報或短漏報境外所得有何處罰?個人境外所得獲利不申報或短漏報,除了補稅,將有3倍以下罰款,敬請誠實申報。
台灣境外公司反避稅條款及影響面對國際反避稅潮流,新一波的反避稅措施-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與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PEM)法令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之4修正草案已經在2016年7月12日三讀通過。依據立法意旨,CFC與PEM法令原則上不會立即實施,將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OECD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簡稱CRS) 在國際間落實情況,及子法規制訂與宣導完成後才會實施,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一、受控外國公司(CFC)條文內容及影響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稽徵遵循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CFC於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為正確反映CFC可供分配盈餘,明定CFC各期虧損得於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並明定已依CFC制度認列收入課稅之投資收益,於實際獲配時不再計入課稅,及提供國外稅額扣抵機制,以避免重複課稅。所得稅法修正條文 第43-3持股比例≧ 50%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對 CFC 持股合計達50% 以上, 或未達50% 但具有重大影響力( 例如:人事、財務決定權 )。低稅負地區CFC 所在地稅率未逾台灣營所稅 70%(<11.9%),或對境外 所得不課稅者。豁免條款• CFC 有實質營運• CFC 無實質營運但盈餘低於一定基準以下課稅效果我國營利事業股東要按持股比率與期間認列CFC 之盈餘為 投資收益,繳納營所稅,個人與非關係人股東不適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在 10 年內可 盈虧互抵。未來實際獲配股利時,在已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再課稅; 且外國股利扣繳稅款,於申報該投資收益年度之5 年內可提 出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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