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係以給付日作為所得的認定時點。亦即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的境外公司所得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故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海外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不視為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故香港及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係屬海外所得。 五、問:基本所得額包含哪些項目?答:基本所得額包含下列5項:1.綜合所得淨額;2.海外所得(自99年起施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100萬元者免予計入,≧100萬元者全數計入);3.95年1月1日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4.未上市櫃股票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受益憑證等證券交易所得;5.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六、問:基本稅額如何計算?一般所得稅額是指什麼東西?答:基本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20%一般所得稅額是指,個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亦即在沒有最低稅負制情況下所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額。七、問:海外所得在海外已繳納的稅額可以扣抵嗎?有無扣抵限額的規定?答:海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以申請扣抵。但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而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已繳納稅額申請抵扣時,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八、問:海外所得的認定時點為何?答:海外所得係以給付日作為所得的認定時點。亦即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的境外公司所得,應該在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當年度的個人基本所得額。給付日所屬年度,如果是股票交易所得,是指股票買賣交割日年度;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 交易所得,是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反避稅時代來臨,各國已如火如荼展開相關條約簽訂,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表示,反避稅儼然是全球趨勢,企業應提早準備,因此提出台商面對反避稅的因應之道。我國營利事業及關係人,對低稅負地區的公司持股達50%以上或具重大影響力,即屬CFC(受控外國公司)。反避稅實施後,BVI(免稅天堂)就會被視為CFC,盈餘即使不匯回台灣,仍算是甲公司獲利,需繳回17%營所稅。CFC面對反避稅的因應之道有五大招,楊建華表示,CFC最基本的條件,是在當地稅率低於11.9%或不具實質營運,首先台商可考慮將控股公司變成實質營運公司,但BVI不太可能有實質營運,須考慮將在香港或新加坡的紙上公司,建構為實質營運的公司。第二是降低海外子公司保留盈餘。若子公司要分配股利,股利轉到BVI就會被稅局盯上,台商可在反避稅實施前,提前把子公司的盈餘轉移到BVI。再來就是直接投資,楊建華表示,這招簡單來說就是誠實以對,至少可以使用海外稅額一成扣抵;也可以把BVI直接變成PEM(實際管理處所),將其稅務身份直接視同台灣公司,效果與直接投資雷同。最後是衝擊較小的方案,就是海外子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因不把股利匯回BVI,就不會有反避稅的衝擊,未來若要轉投資,就直接把子公司當成海外據點,再進行投資,前提是台灣母公司不需要這筆盈餘。而面對PEM新制,楊建華說明,要構成PEM需同時符合決策地、帳簿保存地與實際經營地皆在台灣,反避稅實施後,若三項要件對符合,境外公司就會被視為台灣公司,需繳交17%營所稅及10%未分配盈餘稅。因此若不想成為PEM,只要其中之一不要在台灣即可。楊建華表示,雖然台灣反避稅條款實施還必須視兩岸租稅協議的執行、國際間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自動交換狀況以及子法規相關規劃完成度等前提,預計最快2018年實施,但反境外公司已是全球趨勢,台灣企業遲早需要面對,儘早因應才是最佳之道。
 
 


外商投資的熱點地區,或者產業加工鏈條較長的機械行業如汽車、自行車行業,開發區內企業間的配套關係也往往發生在外資企業之間,而境外公司通常只具有一般配套服務能力,難以真正進入其加工生產鏈條或採購網絡。從資源利用方面來看,開發區的各項資源或要素,包括土地、勞動力、資金以及各種軟硬件設施,外資有優先使用權,而民營中小企業要享受相應的優惠條件就較為困難。目前在市場化和民營中小企業發展程度較高的廣東珠江三角洲地區,土地資源不足已成為影響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約束條件。(二)我國民營中小企業為跨國企業提供配套應採取的具體措施1、以提供配套服務信息為龍頭積極嘗試多種機制;大力培育中介組織服務信息問題顯然是促進中小企業與跨國企業建立聯繫中所遇到的首要問題。各級政府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包括公告、研討會和國際展覽會等方式,收集和傳播有關聯繫機會的信息,並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各級政府應圍繞配套服務這一中心問題不斷延伸服務範圍,在轉換政府職能的同時,積極探索各種不同方式,建立各種形式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與跨國企業的合資合作提供一攬子的服務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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