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信託之基本概念一、境外信託之意義及成立目的人退休安養

信託之應用範圍廣泛,舉凡照顧家族親屬、保護未成年人、投資理財、控制財產分配、老年如何課稅及強制執行等複雜之法律問題。貳、境外信託之基本概念一、境外信託之意義及成立目的人退休安養、資產保全、企業資金募集及融資、面對國際間理財規劃風氣興盛,採用信託架企業員工福利、企業留才、員工及公務人員退撫構進行資產管理及運用遍及全球,早在國外風行度、消費者保護、促進不動產開發、實施都市已久之境外信託,更被視為海外最佳資產管理工更新、從事慈善公益活動等,均可利用信託架構具。採用境外信託作為資產管理工具,當事人關來達成。我國信託業務發展,雖不如英美國家成切焦點主要在於政治風險、資產保護、資產移轉熟,但隨著境外金融概念形成及國際金融資訊流及稅務規劃等議題。1 至於當事人選擇將信託設通,我國人民逐漸採用信託架構,以實現其個人置在何地點,可能會考量信託管理費、保管費、想法或意願,進而將其海外資產在國外交付信託法律成本、其他服務成本及租稅負擔等因素。一管理,成立所謂境外信託。由於信託關係成立,旦上述費用或成本升高,亦可能導致變更所選擇並不受國界限制,若信託關係具有涉外因素者,之信託地點。2例如法律主體 ( 例如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一般而言,信託通常會取地利之便,設置在等 )、客體 ( 信託財產 )、信託行為、訴訟地、仲主要受益人或受託人居住地點,以便於受託人管裁地等牽涉到外國者,即構成跨國信託。本國人理信託財產或利於受益人監督信託財產之管理處若在外國成立境外信託,即屬於跨國信託之一種分狀況。委託人將其海外資產創設境外信託以交型態,不僅衍生境外信託應依何國之信託法或信付管理,選擇將信託設置在境外公司管轄地區,而非託實體法作為準據法之疑義,亦會產生境外信託設置在委託人所屬國家之管轄地區。因此,委託1 THOMAS P. AZZARA, TAX HAVEN OF THE WORLd 289-294 (New Providence Press, 2003).2 MARTIN SCHUSTER, USING OFFSHORE TRUSTS, ANNUITIES AND PORTFOLIO BONDS 27 (Books for Business, 2002).境外信託之創設、承認及法律問題財政專論 9人成立境外信託時,以外國人擔任受託人,且選法律保障或租稅減免優惠,4 故在法律允許範圍擇受託人所在國之信託法或信託實體法作為應適內,創設境外信託目的,亦可能在於資產保護及用之準據法。
 


但對F股影響有限,因其上市前已通過「迂迴上市」審查,主要實際營運地點應不在台灣。行政院政委林祖嘉昨(11)日審查所得稅法修正案「反避稅條款」,他表示,未來台母公司及關係人對設在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持股合計逾50%,或境外公司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都必須在台繳稅,估計1年可增加稅收7、80億元。但因兩岸租稅協議尚未通過生效,如果政府一方面在台建立反避稅機制,是否對台灣企業或台商造成重複課稅影響,有無影響或影響多大,林祖嘉指示財政部儘速辦理公聽會,也同步將法案報院核定,送立法院審議。林祖嘉表示,反避稅已是國際潮流趨勢,有必要訂定法律規範。「所得稅法43條之3,43條之4」的 「反避稅條款」有兩大重點,一是建立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CFC),只要在台企業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境外受控公司股權合計超過50%以上,海外收益盈餘不論有無分配匯回,在台企業都要按持股比率向國庫繳稅,防杜國內企業遞延繳稅,將盈餘留在海外子公司。第2個重點是,訂定反制企業轉換居住者身分的「實際管理處所」(PEM)課稅制度,企業在租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其居住者身分視「實際管理處所」來決定,避免其規避稅負。官員表示,研判是否課稅,要看在台母公司、關係人及所有關係企業合計對受控境外公司股權有無逾50%,若有,就按持股比率課稅。而股權未逾50%,但對受控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也要課稅。
 


企業大股東設立個人的投資公司,用來持有企業股份。再透過報銷各項開支,變成個人投資公司的「成本」,降低企業股利所得稅,這樣的例子,在台灣屢見不鮮。第二招:錢進低稅天堂,「境內所得」變「境外所得」利用「理財型」投資公司報帳避稅,如今更已發展出「進階版」:大股東將投資公司設在海外低稅天堂,每年分配多少「盈餘」回台灣,完全由自己決定。這樣的做法,比起在台灣設立投資公司更「划算」。因為境外公司,連台灣的營所稅都不必繳。「台商九○年代後,紛紛赴大陸投資,這種節稅模式已漸成為主流,」前財政部長林全觀察,過去,台商在第三地設立境外控股公司,投資大陸設廠,主要為了規避國內的投資限制。但如今,更多是著眼於將企業和個人所得移轉至海外,讓稅務資料「兩岸政府都看不完全」。也因此,如今有愈來愈多中小企業台商,將過去的控股公司由香港,轉移到財務資料、企業營收,甚至股東姓名完全無需對外公開的海外低稅天堂。會計師馬國柱直陳,如今,當英、美、中等國都透過國際影響力,積極追查藏在海外低稅天堂的隱形財富時,「台灣應該改革相關法規,至少做到如同香港,雖允許註冊在低稅天堂的公司上市,但必須完整、清楚揭露最終自然人大股東的姓名和持股,作為課徵所得稅的依據,才能上市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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