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月交付公司所有薪資清單給事務所,發薪資同時也要簽收領款收據
通常不是這麼簡單,還有分可抵不可抵的稅金,但這些細項請事務所協助處理即可,這裡講的只是大概念
(更不用說設備的攤提了,這篇不是會計專文)。每個月交付公司所有薪資清單給事務所,發薪資同時也要簽收領款收據;完整一點的領款收據還需要註明應領金額、所得稅額
(達條件預扣 5%)、勞保負擔金額、健保負擔金額、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2%,如果繳費門檻的話,通常是
5000,學生或特殊群族不在此限)、其它哩哩扣扣的金額,最後才是實領金額。這聽來好像很熟悉,就像我們在當別人員工時常見到的那張薪資單
(怎麼現在看來似乎很麻煩)。每個月領錢支薪或自動轉帳,跑個銀行帶個大小章吹個冷氣坐一下,等叫號處理。我相信很多時候還是有非自動轉帳的機會,每個月跑一次銀行算是很客氣了,所以公司登記開戶銀行最好是選個方便的。每個月繳交公司的勞保、健保帳單。每年年底薪資扣繳憑單,並繳交薪資清單那個項目中的「所得稅額
(預扣
5%)」給政府。通常一開始還不需要考慮兩稅合一的問題,除非公司一開始錢景就很好,就要請事務所協助處理一下。每年5月繳交營所稅,那種矛盾的痛就像是每年我們在繳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感覺一樣,比較不一樣的是這個數字代表公司有沒有賺錢。其他任何可能需要用錢的地方,在我們還是員工的時候,這個流程叫請款。以上是設立公司後,週期性需要處理的事情,盡早熟悉並規劃可以在花費最少的時間下將事情一一處理完成。記住一點,這只是設立公司的開始,還有很多次要但必須做的事情沒有條列出來,開公司前真的真的務必要做好心理建設,否則接下來的身兼數職
(業務、行銷、企劃、產品開發、會計) 該如何迎接公司的成長呢。
法定代理人代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者,應附法定代理人證件一份。4. 經營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一份。5. 總機構所屬對外營業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總機構營業登記核准函影本一份。未對外營業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報備,由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受理。6. 依法令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於申請設立登記時,若未檢附應具備之文件,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營業登記後,將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補送。營業人如於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檔尚未傳送至稽徵機關前,即先行檢送文件至稽徵機關者,營業人應另行填具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主管稽徵機關俟接獲基本資料後將併案辦理。稽徵機關對於設立登記案件調查審理重點如下:1. 申請書表及附件是否齊全,屬許可或特定營業者,是否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文件。2. 負責人及股東全國稅籍異常查詢檔有無列管紀錄。3. 查對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與申請書記載內容是否相符。
當創業者有二到三個人時,就無法以獨資的型態經營,此時必須訂立合夥契約,企業的資本是由企業主共同出資、共同制定經營決策,共同分享經營成果與承擔盈虧。合夥企業 (Partnership) 由二人以上共同出資,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向各地之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辦理營業登記。1. 優點(1) 不同專長的創業者能以合夥的型態經營,達到互補互利的效益。(2) 相對於公司組織重大決策必須通過股東會議來決定,合夥組織僅需少數人做決策,對於市場各種訊息可以迅速反應。260 首 部 曲(3) 不同於獨資企業,只要創辦人改行、退休或死亡,企業就無法存在;合夥企業只要合夥人同意,就可以讓舊合夥人退出,或新合夥人加入,如此企業可以存在的期間比獨資久。2. 缺點(1) 由於合夥人數為二到三人以上,共同經營企業,每個合夥人都可能因其他合夥人的錯誤決策的後果,而承擔無限責任。(2) 企業規模較小,存續期間較短,比較不易和上、下游的商業夥伴建立較長久的關係。(3) 由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無法以法人名義置產,也無法用企業名義向銀行借款,當企業規模成長時,可能必須改組為公司,以利企業的運作;然而,在改組時過去的商標與企業名稱,可能無法順利移轉到新的組織。(4) 合夥人之間如果有不同意見,由於均代表公司登記營業管理,對外與對內關係可能使相對一方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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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代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者,應附法定代理人證件一份。4. 經營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一份。5. 總機構所屬對外營業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總機構營業登記核准函影本一份。未對外營業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報備,由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受理。6. 依法令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於申請設立登記時,若未檢附應具備之文件,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營業登記後,將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補送。營業人如於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檔尚未傳送至稽徵機關前,即先行檢送文件至稽徵機關者,營業人應另行填具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主管稽徵機關俟接獲基本資料後將併案辦理。稽徵機關對於設立登記案件調查審理重點如下:1. 申請書表及附件是否齊全,屬許可或特定營業者,是否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文件。2. 負責人及股東全國稅籍異常查詢檔有無列管紀錄。3. 查對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與申請書記載內容是否相符。
當創業者有二到三個人時,就無法以獨資的型態經營,此時必須訂立合夥契約,企業的資本是由企業主共同出資、共同制定經營決策,共同分享經營成果與承擔盈虧。合夥企業 (Partnership) 由二人以上共同出資,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向各地之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辦理營業登記。1. 優點(1) 不同專長的創業者能以合夥的型態經營,達到互補互利的效益。(2) 相對於公司組織重大決策必須通過股東會議來決定,合夥組織僅需少數人做決策,對於市場各種訊息可以迅速反應。260 首 部 曲(3) 不同於獨資企業,只要創辦人改行、退休或死亡,企業就無法存在;合夥企業只要合夥人同意,就可以讓舊合夥人退出,或新合夥人加入,如此企業可以存在的期間比獨資久。2. 缺點(1) 由於合夥人數為二到三人以上,共同經營企業,每個合夥人都可能因其他合夥人的錯誤決策的後果,而承擔無限責任。(2) 企業規模較小,存續期間較短,比較不易和上、下游的商業夥伴建立較長久的關係。(3) 由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無法以法人名義置產,也無法用企業名義向銀行借款,當企業規模成長時,可能必須改組為公司,以利企業的運作;然而,在改組時過去的商標與企業名稱,可能無法順利移轉到新的組織。(4) 合夥人之間如果有不同意見,由於均代表公司登記營業管理,對外與對內關係可能使相對一方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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