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關係本身之法律適選定準據法所規定之強行規定或重大公共政策,用及境外信託效力之承認問題
正當合法意願已是國際間處理信託爭議之最高指由此觀之,「海牙信託公約」對於信託關係,顯導原則,亦可謂信託法制實體法之共同價值,足然是採取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作為選法之主要依堪作為法院處理涉外信託事件爭議所應遵循之原據。又依「海牙信託公約」第
7 條規定:52「當理原則。因此,我國法院於運用「最密切牽連原事人未選定準據法者,應適用與信託具有最密切則」作為補充選法依據時,應以實現委託人之正牽連之法律。(
第 1 項 ) 欲確定與信託有最密切當合法意願為首要考量因素。54牽連之法律,應特別考量:(a) 委託人指定之信四、境外公司信託之效力及承認託管理地;(b)
信託財產所在地;(c) 受託人之居一般而言,境外信託之成立,通常會有專住地或營業地;(d)
信託本旨與信託本旨實現地。業人士提供專家建議,並擬定信託條款,因此當( 第 2 項
)」亦即當事人若未於信託契據中明示或事人不論以契約、遺囑或信託宣言之方式創設信默示選定應適用之準據法時,則以最密切牽連原託,會在書面信託契據或遺囑中,約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或準據法,以解決信託關係本身之法律適選定準據法所規定之強行規定或重大公共政策,用及境外信託效力之承認問題。至於當事人所選則我國及其他司法管轄地區對該信託關係之效力定之準據法,通常會選擇已制定有信託法或具有應予尊重。信託實體法之國家法律,且與信託關係存在客觀上牽連。實務上,涉外信託事件之所以會發生爭議,通常是在無專業人士提供專家建議下,以遺囑依「海牙信託公約」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成立境外信託。
Q1.境外公司所得包含哪些項目?個人境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同樣分為10類,包括境外之 :(一)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 (三)薪資所得 (四)利息所得 (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七)財產交易所得 (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九)退職所得 (十)其他所得 對個人投資而言,境外所得包含境外基金投資的所有利得,內含現金股利和已實現的資本利得。Q2.什麼情況下需要「申報」境外所得?境外所得超過100萬台幣,申報所得稅時就必須申報境外所得(需申報,但未必被課稅)。另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對於境外所得之規定,並無損失遞延扣抵的規定,因此當年境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境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Q3.什麼情況下境外所得會被「課到稅」?全戶全年境外所得未達100萬元者,境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中。境外所得超過100萬台幣,申報所得稅時就必須申報境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中。然而,基本所得額必須超過600萬才會課到稅,否則只須繳納綜合所得稅,因此依照新法規定,境外所得必須同時符合四項要件才會被課到稅:境外所得大於或等於100萬元。
一、跨國公司具有全球戰略目標和高度集中統一的經營管理境外公司作為在國內外擁有較多分支機構、從事全球性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與國內企業相比較,是有其一些區別的。這些區別表現在:1.跨國公司的戰略目標是以國際市場為導向的,目的是實現全球利潤最大化,而國內企業是以國內市場為導向的。 2.跨國公司是通過控股的方式對國外的企業實行控制,而國內企業對其較少的涉外經濟活動大多是以契約的方式來實行控制。3.國內企業的涉外活動不涉及在國外建立經濟實體問題,國內外經濟活動的關係是鬆散的,有較大偶然性,其涉外經濟活動往往在交易完成後就立即終止,不再參與以後的再生產過程;而跨國公司則在世界範圍內的各個領域,全面進行資本、商品,人才、技術、管理和信息等交易活動,並且這種“一攬子”活動必須符合公司總體戰略目標而處於母公司控制之下,其子公司也像外國企業一樣參加當地的再生產過程。所以,跨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必然實行高度集中的統一管理。二、跨國公司從事綜合多種經營 (一)跨國公司搞綜合多種經營的形式 1.橫向型水平型多種經營。此類公司主要從事單一產品的生產經營,母公司和子公司很少有專業化分工,但公司內部轉移生產技術、銷售技能和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的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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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境外公司所得包含哪些項目?個人境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同樣分為10類,包括境外之 :(一)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 (三)薪資所得 (四)利息所得 (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七)財產交易所得 (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九)退職所得 (十)其他所得 對個人投資而言,境外所得包含境外基金投資的所有利得,內含現金股利和已實現的資本利得。Q2.什麼情況下需要「申報」境外所得?境外所得超過100萬台幣,申報所得稅時就必須申報境外所得(需申報,但未必被課稅)。另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對於境外所得之規定,並無損失遞延扣抵的規定,因此當年境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境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Q3.什麼情況下境外所得會被「課到稅」?全戶全年境外所得未達100萬元者,境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中。境外所得超過100萬台幣,申報所得稅時就必須申報境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中。然而,基本所得額必須超過600萬才會課到稅,否則只須繳納綜合所得稅,因此依照新法規定,境外所得必須同時符合四項要件才會被課到稅:境外所得大於或等於100萬元。
一、跨國公司具有全球戰略目標和高度集中統一的經營管理境外公司作為在國內外擁有較多分支機構、從事全球性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與國內企業相比較,是有其一些區別的。這些區別表現在:1.跨國公司的戰略目標是以國際市場為導向的,目的是實現全球利潤最大化,而國內企業是以國內市場為導向的。 2.跨國公司是通過控股的方式對國外的企業實行控制,而國內企業對其較少的涉外經濟活動大多是以契約的方式來實行控制。3.國內企業的涉外活動不涉及在國外建立經濟實體問題,國內外經濟活動的關係是鬆散的,有較大偶然性,其涉外經濟活動往往在交易完成後就立即終止,不再參與以後的再生產過程;而跨國公司則在世界範圍內的各個領域,全面進行資本、商品,人才、技術、管理和信息等交易活動,並且這種“一攬子”活動必須符合公司總體戰略目標而處於母公司控制之下,其子公司也像外國企業一樣參加當地的再生產過程。所以,跨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必然實行高度集中的統一管理。二、跨國公司從事綜合多種經營 (一)跨國公司搞綜合多種經營的形式 1.橫向型水平型多種經營。此類公司主要從事單一產品的生產經營,母公司和子公司很少有專業化分工,但公司內部轉移生產技術、銷售技能和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的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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