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信託行為除須具備意思表示等法律行為為一般成立要件外,尚須有標的物之財產權移轉及現實交付等處分行為,信託契約始能成立
當事
據法條款,實有助於跨國信託紛爭之解決。
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
三、境外信託之準據法
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第 2 項 ) 法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於信託行為之成
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
立及生效,並無信託法律關係之適用條文,亦未
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
設有涉外信託或境外公司信託之規範。由於信託行為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是由兩種行為所組合而成,其一為財產之移轉或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第 3其他處分行為,其二為形成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應
項 )」因此,若當事人以契約方式創設境外信託,
負管理處分義務行為,若套用民法上觀念,前者
其準據法應採用「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依當
46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500 號民事判決:「契約信託行為須委託人以設立信託之意思,與受託人訂定契約,並將財產
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要物行為。易言之,契約信託行為除須具備意思表示等法律行為為一般成立要件外,尚須有標的物之財產權移轉及現實交付等處分行為,信託契約始能成立。
並且擁有以上優勢的國家和地區,大多數是西方陣營國家,這些國家長期政治穩定,政治中立,司法制度和社會文化,以及金融經濟服務體系現代化傳統兼具,能夠為企業提供完備的金融財政服務。第三,成立境外公司能享受各種政策優惠,不同的行業的企業在國外註冊享受的優惠也不同這些行業主要集中在國際貿易、國際投資、中間控股公司、金融公司、個人服務公司、僱傭公司等行業。比如:國際貿易行業,在低稅區組建公司的最普遍用途是進行國際貿易。在國際貿易中引入海外公司能夠獲得大幅度減稅的機會;再如:國際投資行業,設立海外公司往往用來掌管對子公司和聯合公司、公開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以及合資項目的投資。在許多情況下,因特殊投資所帶來的資本增值可不須交稅。另一方面,利用在同締約國有雙重課稅協議的無稅或低稅司法管轄區註冊的公司,可以把股息的預扣稅大大降低。
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9.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 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減除其所支付之成本及必要費用。10.退職所得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養老金。11.其他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十一、問:個人海外所得如果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該如何計算?答:海外所得項目未能舉證成本時,海外所得的計算1.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及其他所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核計其所得額2.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3.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境外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4.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5.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6.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十二、問:持有海外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所得如何計算?答:海外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下列收盤價或淨值者,得以該收盤價或淨值計算其成本:(1)上市有價證券於民國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2)未上市股票於民國98年12月31日之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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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擁有以上優勢的國家和地區,大多數是西方陣營國家,這些國家長期政治穩定,政治中立,司法制度和社會文化,以及金融經濟服務體系現代化傳統兼具,能夠為企業提供完備的金融財政服務。第三,成立境外公司能享受各種政策優惠,不同的行業的企業在國外註冊享受的優惠也不同這些行業主要集中在國際貿易、國際投資、中間控股公司、金融公司、個人服務公司、僱傭公司等行業。比如:國際貿易行業,在低稅區組建公司的最普遍用途是進行國際貿易。在國際貿易中引入海外公司能夠獲得大幅度減稅的機會;再如:國際投資行業,設立海外公司往往用來掌管對子公司和聯合公司、公開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以及合資項目的投資。在許多情況下,因特殊投資所帶來的資本增值可不須交稅。另一方面,利用在同締約國有雙重課稅協議的無稅或低稅司法管轄區註冊的公司,可以把股息的預扣稅大大降低。
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9.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 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減除其所支付之成本及必要費用。10.退職所得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養老金。11.其他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十一、問:個人海外所得如果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該如何計算?答:海外所得項目未能舉證成本時,海外所得的計算1.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及其他所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核計其所得額2.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3.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境外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4.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5.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6.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十二、問:持有海外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所得如何計算?答:海外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下列收盤價或淨值者,得以該收盤價或淨值計算其成本:(1)上市有價證券於民國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2)未上市股票於民國98年12月31日之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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